《办法》明确了组团社和旅游者的基本市场关系。组团社必须对与之签约的旅游者负相关责任,由此,对由于代理收客、转团、买团、拚团等延伸经营中出现的经济纠纷、民事责任纠纷将由合同双方解决。
另外,《办法》还特别明确了组团社与境外接待社、与旅游者之间的关系,要求组团星期二右眼跳社与接待社以合同形式旅游者利益,因接待社违约侵害旅游者利益的,组团社要承担相应后果。
对于组团社与领队之间的关系,《办法》,在合同和执行的范围内,领队代表组团社,出现的违规违约问题,组团社和领队个人都要负相应的责任。
国家旅游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最后,《办法》对这些责任关系的明确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体现了市场主体归位、权责一致的原则,将促使组团社在出国旅游活动中更加注重旅游者权益,有利于组团社形成依法经营的意识,规范市场秩序。
网友评论 ()条 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