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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厘岛游泳锁骨骨折 北京青年旅行社赔钱

类别:国内游 日期:2016-10-28 9:45:13 人气: 来源:

  法制晚报讯(文/记者杨国华实习生唐明梅)巴厘岛旅游期间,年过六旬的陆先生下海游泳出现意外锁骨骨折。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陆先生承担主要责任,北京青年旅行社的安全提示缺乏对老人的针对性,应承担20%的责任,判令旅行社赔偿4000余元。(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

  2015年1月16日,陆先生与青年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在该旅行社的安排下,陆先生和妻子于同年1月20日到达巴厘岛。

  当天海上风浪较大,陆先生询问青年旅行社的领队是否可以游泳,领队答复“今天风浪比较大,尽量不要下海游泳,如要游泳注意安全”。

  因青年旅行社未明确表示禁止游泳,后陆先生下海,并在游泳过程中被海上漂浮的木棍击伤。“我感到身体被物品撞击,感到剧痛,我奋力游回了沙滩”,陆先生在一审中表示,自己到当地医院拍片显示我右锁骨骨折并错位。

  法院还查明,2015年1月25日,陆先生和妻子随团回国。因医生要求需平卧,陆先生花费10518元买了一张回京的商务舱机票。

  陆先生认为,青年旅行社在工作中存在疏忽,应该全额赔偿商务舱机票费10518元、团费损失14200元。

  庭审中,陆先生表示,根据行程计划,旅行团的第一个活动是到梦幻沙滩酒店的专属海滩区游泳。但是青年旅行社法庭上予以否认,指出当日只是安排游客在梦幻沙滩酒店海滩区观看、游览沙滩景色,并未安排游泳。

  青年旅行社还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是陆先生执意下海才出意外的,况且他已在意外伤害保险范围内获得了赔偿。额外的商务舱机票费用、后续旅游项目没有完成均是基于陆先生自身原因而产生的,故青年旅行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朝阳法院一审认为,陆先生对自身安全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具有一定的冒险性,应该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青年旅行社虽然在当时进行了一定的安全提示,但是并没有考虑到陆先生是一位年过六旬的老人,旅行社应该更有针对性地对游泳可能带来的各种危险进行充分告知。法院综合考虑实际情况,认为青年旅行社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20%的违约责任。

  综上,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青年旅行社赔偿陆先生4000余元。

  一审判决后陆先生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他强调当时领队没有明确禁止自己下海游泳,而且没有采取措施防止其在游泳过程中出现危险。

  但二审法院认为,陆先生在领队建议尽量不要下海游泳的情况下,基于对自身游泳能力的自信与对海浪情况的判断,决定下海游泳,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2016年4月1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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