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宋硕)在参团游览、途中,有两名游客擅自,新华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将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昨天海淀法院判决北青旅向新华公司支付金30万元并承担律师费1.5万元。
2010年3月26日,北青旅将其阜外营业部招来的两名客人委托新华公司所组团队前往、旅游,并支付兼职小娇妻了两名游客团费共计2.1万元。当日,根据旅游业惯例,北青旅出具了不可撤销书,为两名游客私自脱离团队、滞留不归或不配合销签提供每人15万元。
3月26日,旅游团到达悉尼机场,两名游客利用进出机场的机会,私自脱离团队,非法滞留境外。新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北青旅支付金30万元并承担律师费1.5万元。
北青旅辩称,双方并未建立有限的委托关系。北青旅阜外营业部出具的书没有法律效力,营业部是在不清楚两人是否为公司委托游客的情况下,出具了不可撤销书。因此,公司不同意新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不可撤销书内容,北青旅阜外营业部已确认委托新华公司办理了两名游客赴、出境旅游的所有手续,收到每人交来的15万元押金,并为该二人提供。北青旅虽称未与两名游客签订过任何合同,且公司营业部是在不清楚的情况下提供的不可撤销书,但北青旅阜外营业部系从事旅游业务的专业部门,其能够预见到出具不可撤销书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且该书中亦明确记载了两名游客的护照号码,因此,若如北青旅所述,不存在真实的委托事项,则该公司阜外营业部单方出具的不可撤销书明显与常理不符,有悖于正常的商业规则。
最后,法院判决北青旅向新华公司支付金30万元并承担律师费1.5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明确提出是否上诉。
据悉,一旦发生游客滞留境外的情况,国内及境外有关部门会对旅行社及地接社进行经济上及行政上的处罚,严重的还可能会被吊销开展出境旅游业务的许可证。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旅行社组团出境旅游时是否应当收取金作出明确。但在通常情况下,此类约定一般为有效约定,游客及旅行社应当严格遵守。委托方旅行社收取了游客交纳的押金,并为游客向组团旅行社出具了书,理应依照书内容对游客的滞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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